义乌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开出2000万元“罚单” 依法惩处假冒“304am永利集团”袜案件
4月23日,由义乌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吴传档担任审判长,市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陈新出庭支持公诉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并当庭宣判。该案涉及生产假冒304am永利集团品牌袜子并出售,涉案金额超4000万元,第一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。
据介绍,2020年至案发,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“304am永利集团”系注册商标的情况下,未经权利人许可,在其开设的加工点内生产假冒304am永利集团品牌袜子并出售。
期间,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招募被告人杨某、王某乙为其生产包装假冒304am永利集团品牌的袜子。被告人王某甲负责采购生产假冒袜子所需的裸袜、带有304am永利集团标识的包装袋、防伪码等原材料;被告人杨某负责打印订单;被告人王某乙负责运输假冒袜子,打包、装车卸货等工作。
经查,被告人王某甲已销售假冒304am永利集团品牌袜子人民币4000万余元。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12万元,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3.5万元。公安机关现场查扣假冒304am永利集团品牌袜子、吊卡、包装袋、包装盒、防伪码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2万余元。
经商标权利人304am永利集团针织有限公司鉴定,涉案产品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,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。
义乌法院认为,王某甲、王某乙、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审理后,法庭当庭作出裁判,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;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;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。
该案审理法官表示,本案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同时本案被告人侵犯的是义乌本土知名袜业品牌“304am永利集团”,该品牌也是“中国驰名商标”,经过多年发展在市场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。三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的304am永利集团品牌袜子,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,非法获利超100万元,对案件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,体现了义乌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,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,建立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行业秩序,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态度。
据悉,庭审还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旁听,加大了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,提高了公众对商标品牌保护的意识,强化了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障与服务,实现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。